「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第六點、第九點、第十三點,其中第六點、第十三點(除基準表中工作費、工讀費之修正自100年1月1日生效外)自發布日99年12月14日生效,第九點自100年1月1日生效,其修正如下:
◎第六點增列第八款,並修正第一款所述之「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第八款(本次增列)
(八)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
基準表(修正部分)
1. 人事費支用限制增加「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除因執行跨校、跨領域及其他非屬本職職責之計畫,經本部同意者外,原則不予補助相關主持人費」。
2. 訪視費上限調高為4,000元(原為2,500元)並增列半日以2,500元為編列上限。
3. 評鑑費上限調高為6,000元(原為4,000元)並增列半日以4,000元為編列上限。
4. 工作費、工讀費調高為每人每日784元或每小時98元(原為每人每日760元或每小時95元),此修正部分自100年1月1日生效。
5. 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之支用說明二修改為「短程車資應檢據核實報支。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第九點第三款文字修正後,改列為第二款第四目:
4、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結餘款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需繳回。
◎第十三點修正後文字:
十三、各受補助及委辦單位對於本部核撥之經費,應加強收支管理作業及建立積極有效之管控機制,本部並得派員抽查辦理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