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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來函補充說明各大專校院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之辦理方式

一、旨揭彈性支用額度之規範,經本部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共同會銜,業經行政院核定,其執行方式亦經共同研議,基於研究計畫屬該會補助者佔大多數,爰該會已於101年10月26日以臺會綜二字第1010071206號函分行各校。
二、又本部補助及委辦各大專校院計畫屬研究性質者,得比照說明一函頒之方式執行至為明確,惟因本部核定計畫之特性略有不同,為免各大專校院執行有所疑義,特予補充說明如下:
(一)適用計畫:本部補助及委辦各大專校院屬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
(二)額度計算:
1、彈性經費支用額度以「本部核定計畫總額」2%核計,且不超過新臺幣2萬5千元為限,不因計畫期程長短而有所差別。
2、計畫執行中若有核定追(加)減經費者,考量行政作業簡化,不再調整彈性經費額度。
3、各計畫登載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時,該系統將主動通知計畫主持人各計畫得支用彈性經費額度上限。
(三)經費收支結算:已設計表格(詳附件)由各學校列示彈性經費實際支用數,以利各界監督時有所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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